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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有人把【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区别讲清楚了!太好懂了!

2022.10.26
阅读:116次

加计抵减、加计扣除、加计抵扣,很多会计人员经常会把这几个概念搞混、弄错。*就帮大家总结清楚,一文掌握三个概念,让你不再混淆!

01

0什么是加计抵减?
1、加计抵减的含义

加计抵减涉及的是增值税的进项税,指的是纳税人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一部分进项税 。目前适用的只有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是一项临时性的优惠政策。


2、政策内容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适用行业:

生产性服务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性服务业: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适用条件: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加计抵减比例:

生产性服务业:10%(2019.4-2022.12.31)

生活性服务业:10%(2019.4-2019.9.30)、15%(2019.10.1-2022.12.31)


计算方法: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案例解析

梅松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销项税额9500元,当期*进项税额9000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期初加计抵减余额为0。

(1)税务处理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9000×10%=900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转出进项税额×10%=200×10%=2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900-20=880(元);


本期纳税人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9500-9000=200=700元,因税款不能出现负数,所以880元加计抵减额中,本期可实际抵减额为700元,结转下期抵减额为180元,本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2)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税款时,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非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
贷:其他收益 700


02

什么是加计扣除?



1、加计扣除的含义

加计扣除涉及的是企业所得税,指的是纳税人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础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一部分费用。目前涉及的费用有残疾人工资、研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四季度购置资产。

2、政策内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发生额的*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

执行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


非制造业企业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注: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按75%比例加计扣除的行业:2022年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


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四季度研发费用可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出资科研机构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注: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残疾人工资:按照残疾人工资的*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发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 [2018] 9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研究开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

3、案例解析

梅松公司是专门从事相关产品制造的公司,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假如梅松公司根据9月份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A项目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为130万元,人工费用20万元,合计费用为150万元。

(1)税务处理


由于制造业企业适用的是*的加计扣除政策,因此梅松公司在现有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可加计扣除的费用金额为150万元。


(2)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A项目-直接投入(大类)-原材料 130万
贷:原材料 13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A项目-人员人工-工资、奖金 20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20万元
03

什么是加计抵扣?

1、加计抵扣的含义

加计抵扣涉及的是增值税,指的是农产品的加计抵扣, 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2、政策内容


农产品加计抵扣


适用范围: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一般纳税人。


抵扣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7] 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案例解析

梅松公司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00000元。当月领用一半,用于生产中成药。


(1)税务处理

购进时可抵扣进项税额=100000×9%=9000元
领用一半,可加计抵扣的增值税进项额为9000÷2÷9%×1%=500元


(2)会计处理

购入时:
借:原材料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4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0

贷:原材料 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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